(2017)新29民终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黄国财与樊胜喜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国财,樊胜喜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29民终4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黄国财,男,195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土地承包户,现住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亢金洲,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阿瓦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霞,新疆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樊胜喜,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阿拉尔市。 上诉人黄国财因与被上诉人樊胜喜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宿县人民法院(2016)新2922民初690号民事判决,向我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争议双方在合同履行中谁存在违约行为和土地承包合同是否应当解除及上诉人黄国财是否应当向被上诉人樊胜喜退还相应承包费的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温宿县人民法院(2016)新2922民初6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温宿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黄国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何玲 审 判 员 姬冰 代理审判员 陈艳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