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3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成瑞峰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瑞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3执103号被执行人成瑞峰,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荒湖镇农场。本院在执行成瑞峰罚金一案中,成瑞峰已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023刑初214号判决书中罚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崔义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