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民终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贲放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延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张琳琳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贲放,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延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张琳琳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民终4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贲放。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娟,北京大成(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延西支行。负责人:王文超,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兴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春蕾,吉林吉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负责人:巨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兴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春蕾,吉林吉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琳琳。上诉人贲放因与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延西支行(以下简称延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以下简称延边分行)、被上诉人张琳琳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延吉市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6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因双方都没有新的证据,且提交了书面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贲放上诉请求:判决延西支行、延边分行、张琳琳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交通费22000元。事实及理由:一审查明共同侵权,判决赔偿损失,但没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交通费损失于法无据。三次来延吉开庭交通费是实际产生,不能因为没有提供交通费的证据就不支持。该侵权行为导致贲放社会评价降低,应当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延西支行、延边分行答辩称,卡是张琳琳办的,侵犯姓名权也应该是张琳琳侵权,与延西支行、延边分行无关。本案中,贲放将姓名权、财产权、信用卡纠纷等法律关系一同主张,导致无法确定责任主体。延西支行、延边分行在办卡过程中存在瑕疵,但贲放主动还利息及欠款是债务承担。张琳琳没有提交答辩状。延西支行、延边分行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延西支行、延边分行不承担赔偿责任。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贲放负担。事实及理:延西支行、延边分行与贲放之间形成信用卡合同关系,贲放对其在延西支行、延边分行处办理信用卡并消费使用是明知的。其主动履行了作为持卡人偿还全部欠款本息的义务,是对张琳琳以其名义办卡并使用的追认。原审判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贲放起诉要求张琳琳、延西支行、延边分行共同承担姓名权侵权责任,因延西支行、延边分行不存在侵犯贲放姓名权的行为,贲放至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后才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法院随即作出判决,明显程序违法。原判在延西支行、延边分行不存在侵犯贲放姓名权事实的情况下,判令延西支行、延边分行与张琳琳连带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无据。贲放答辩称,延西支行、延边分行与张琳琳构成共同侵犯贲放姓名权。案涉信用卡合同贲放的签名被鉴定为不是贲放本人所写,办卡行存在管理上的疏漏,贲放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不存在任何过错。贲放的还款行为不能理解为债务承担,只是为了尽快恢复不良银行纪录,没有替代履行债务的意思。张琳琳没有提交答辩状。一审贲放起诉请求:1.判令张琳琳、工商银行延西支行、工商银行延边分行连带赔偿贲放:因盗用贲放姓名办信用卡而造成的损失52647.98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工商银行延西支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11月4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交通费损失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2.判令工商银行延西支行及工商银行延边分行消除贲放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不良信用记录;3.判令张琳琳、工商银行延西支行、工商银行延边分行向贲放书面赔礼道歉(三被告在吉林省省级报纸或刊物发表公开道歉信赔礼道歉)。事实及理由:2015年10月下旬,贲放与妻子到北京市浦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被告知因贲放已列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而无法受理,该行提示可到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个人信用详情。回到吉林市查询后发现贲放名下有一张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卡号为6222302026111780)发生了巨额透支利息且至今未还。贲放于同年11月4日到中国工商银行吉林市分行查询了涉案信用卡的交易明细,至2015年11月1日,涉案信用卡共发生了52592.45元巨额透支利息。为了尽快消除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并顺利通过贷款申请,贲放不得不在当日通过该行柜台向涉案信用卡存入至当日为止的所谓“透支利息”52647.98元。贲放随后到涉案信用卡的受理行及发卡行工商银行延西支行查询交易明细,发现涉案信用卡于2007年11月14日发生第一笔交易以来,截至2015年7月1日,共发生48366.72元透支利息,其中自2008年6月26日起至2009年7月25日止的1年多时间里,交易后余额一直显示为负数,截至2009年7月25日,发生透支额仅为1846.61元,如此时采取适当的催收措施,完全可以避免随后发生的多达52647.98元的巨额透支利息。涉案信用卡《牡丹信用卡简易申请表》中所有内容并非贲放亲笔填写,也无任何审核内容。工商银行延西支行并未出示平常申办信用卡必须签署的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等基本文件,仅透露信用卡是张琳琳领取的。对上述不合理现象,当时的信用卡经办人没有给出任何合理解释,更未提贲放所遭受的巨额损失如何救济。从《简易申请表》可以看出,涉案信用卡是张琳琳在未经贲放同意的情况下,盗用、冒用贲放的姓名办理的,其恶意透支行为以及由此发生的不正常透支利息,致使贲放被不当列入银行不良征用记录,对贲放从事社会、经济活动带来重大不良影响,降低贲放的社会评价,给贲放实际上造成了精神痛苦,张琳琳理应承担法律责任。工商银行延西支行及工商银行延边分行在本人未到柜台的情况下,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合理、有效的审查,但工商银行延西支行、工商银行延边分行没有进行任何核实,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即批准发放了涉案信用卡,工商银行延西支行及工商银行延边分行对贲放姓名权被侵权的后果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0月份,贲放发现其个人征信系统有不良记录,经查询,贲放名下有一张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卡号为6222302026111780)发生透支,未予偿还。2015年11月4日,贲放偿还涉案信用卡透支款项共计52647.98元。同年11月9日,中国工商银行延边分行出具个人信用卡守信证明,贲放在持卡期间不存在恶意透支和不良行为。2016年7月7日,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吉公正[2016]文鉴字第1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2007年11月3日中国工商银行《快乐猪牡丹信用卡简易申请表》中申请人签名字迹“贲放”不是贲放本人所写。该鉴定意见书出具后,中国工商银行延西支行及工商银行延边分行因鉴定机构未用《快乐猪牡丹信用卡简易申请表》原件作为检材并对鉴定样本的搜集提出异议。2016年10月20日,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吉公正[2016]文鉴字第151B号补充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2007年11月3日中国工商银行《“快乐‘猪’福”牡丹信用卡简易申请表》中申请人签名字迹“贲放”不是贲放书写。贲放为鉴定支出鉴定费2000元。另查,2007年6、7月至2008年7月期间,贲放与张琳琳系恋人关系。涉案信用卡于2007年11月3日申请办理,于2007年11月14日由张琳琳领取。2008年8月8日,涉案信用卡最后一笔消费200元发生在东丰县南站。至2008年8月8日,发生透支额为960.17元。截至2015年11月4日,涉案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共计52647.98元。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涉案信用卡申请表中申请人“贲放”签字并非贲放本人所签,且该信用卡系由张琳琳领取,而非由贲放领取。张琳琳辩称,其已领取信用卡后交由贲放,因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工商银行延西支行及工商银行延边分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申请人办理信用卡过程中,对涉案信用卡的办理未尽谨慎调查审核义务,致使冒名办理信用卡事件的发生。工商银行延西支行及工商银行延边分行的过错行为导致了贲放在中国人民银行的不良信用记录,给贲放的信用带来负面影响。现贲放已于2015年11月4日偿还涉案信用卡的欠款,故对贲放要求张琳琳、工商银行延西支行及工商银行延边分行连带赔偿损失52647.98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工商银行延西支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11月4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并由工商银行延西支行及工商银行延边分行消除贲放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不良信用记录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贲放主张的交通费损失2000元,因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对贲放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及张琳琳、工商银行延西支行及工商银行延边分行在吉林省省级报纸或刊物发表公开道歉信赔礼道歉的主张,因贲放未能举证证明张琳琳及工商银行延西支行及工商银行延边分行的行为给其造成恶劣的影响及严重的精神损害,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张琳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延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互负连带责任向贲放赔偿损失52647.98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4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延西支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二、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延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消除原告贲放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息数据库中的不良记录。三、驳回原告贲放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案涉信用卡在办理的过程中,《快乐猪牡丹信用卡简易申请表》中申请人签名字迹“贲放”不是贲放本人所写,但案涉信用卡仍然得以办出并被使用。出卡行延西支行、延边分行没有做到谨慎审查的义务,在无法证明案涉信用卡办出后由贲放使用的情况下,银行与贲放间信用卡合同未成立,出卡行应当为该未成立合同导致的贲放的财产损失承担责任。延西支行、延边分行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关于侵犯贲放姓名权问题,本院认为,办理案涉信用卡时,贲放和张琳琳是恋爱关系,即使是张琳琳私自使用贲放的身份证明办理了信用卡,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冒用、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而应当定义为基于恋人间的特殊关系产生的不当使用对方的身份证件。出卡行只是在审查办理合同过程中,没有尽到谨慎审查义务,没有主动实施冒用、盗用贲放姓名的侵权行为。贲放的上诉请求无法得到本院支持。综上所述,贲放、延西支行、延边分行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788元,由延西支行、延边分行分担1116元;由贲放分担1666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照令审判员 咸柱英审判员 张玉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