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85执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朱百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朱百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5执132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住所地临安市锦城街道石镜街537号,组织机构代码:84376638-9。法定代表人:叶朝畅,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朱百花,女,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临安市。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诉朱百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浙0185民初66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百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朱百花名下有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朱百花名下车牌为浙A×××××小型车辆一辆。二、查封被执行朱百花名下位于临安市锦城街道时代风景苑(1幢1501)(临房权证锦城字第××号)的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谢忠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江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