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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5民初5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云融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宁、张蕾、李瑾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云融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刘宁,张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5民初5470号原告:南京云融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新城科技园研发总部02幢18层。法定代表人:单祥双。委托代理人:杨峻飞,男,汉族,1989年1月18日生,南京云融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贷后管理部经理,住南京市建邺区。委托代理人:何涵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宁,男,汉族,1969年11月8日生,住南京市白下区。被告:张蕾,女,汉族,1971年8月23日生,住南京市白下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原告南京云融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宁、张蕾、李瑾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京云融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宁、张蕾、李瑾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云融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宁、张蕾、李瑾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高福罡人民陪审员  石素鸿人民陪审员  葛智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张议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