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1执4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文水县支行与韩冬生、王凤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文水县支行,韩冬生,王凤琴,张志,成淑香,刘建敏,李迎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1执4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文水县支行,住所地吕梁市文水县凤城镇西大街。法定代表人:闫艳红,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韩冬生,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王凤琴,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张志,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成淑香,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刘建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李迎新,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文水县支行与韩冬生、王凤琴、张志、成淑香、刘建敏、李迎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韩冬生、刘建敏有车辆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韩冬生所有的车牌号为京Q×××××的依维柯牌车一辆。查封被执行人刘建敏所有的车牌号为晋A×××××的哈弗牌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耀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邢川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