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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02民初655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6554南通东方鼎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南通大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东方鼎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大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02民初6554号之二原告:南通东方鼎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啬园路138号。法定代表人:倪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军,男,南通东方鼎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南通大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三和镇大港路5099号内3号。法定代表人:刘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东方鼎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大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南通东方鼎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通东方鼎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东方鼎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60元(已减半),公告费690元,合计人民币4850元,由原告南通东方鼎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蔡抒晨代理审判员  丁睿智人民陪审员  周 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颖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