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杨济与贵州大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济,贵州大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02执362号申请执行人杨济,女,土家族,1984年7月16日出生,江口县人,住铜仁市花果山北路。被执行人贵州大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劲松,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济与被执行人贵州大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合同纠纷一案中,据申请人提供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6民终403号民事判决书明确,由被执行人贵州大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杨济违约金2010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08元和执行费1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贵州大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贵州省铜仁梵净山支行处的存款20963元。本案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7)黔0602执362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覃智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