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高某与孔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孔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81民初211号原告:高某,女,198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被告:孔某1,男,198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高某诉孔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孔某1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双方婚姻关系;2、婚生子孔某2由高某抚养,孔某1自2012年11月份起支付抚养费至今共计48000元,2016年11月份以后每月抚养费1000元;3、由孔某1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0年12月份,高某与孔某1经人介绍相识,在认识较短的时间内,双方未充分了解的情形下,于××××年××月××日仓促在武安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于2011年12月7日生一子孔某2。由于双方婚前了解较少,生活习惯、脾气性格均未了解,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无共同语言,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孔某1在2012年农历9月份突然离家出走,至今未回。抛下未满一岁的儿子不管不顾,高某至今一人靠打零工和娘家补助与儿子勉强度日。现孔某1失踪已经4年有余,夫妻感情早已破裂。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孔某1未到庭也未提出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高某提供的证据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高某与孔某1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11月23日生一男孩,取名孔某2。孔某1于2012年农历9月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回。本院认为,高某与孔某1经人介绍相识,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孔某1离家长达4年有余,高某与孔某1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因孔某1现下落不明,无法抚养孩子,故,婚生子应随高某生活为宜。高某请求孔某1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过高,故对该诉讼请求部分不予支持。双方婚前及婚后财产、债权债务因孔某1未到庭不能查清,本案不做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高某与孔某1离婚;二、婚生子孔某2随高某生活,孔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止。案件受理费200元,由高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智人民陪审员 韩海军人民陪审员 靳淑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波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51、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