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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1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俊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俊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1民初568号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化西路75号,组织机构代码26419243X。法定代表人:孙佑状,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德泰,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军,该公司经理。被告:马俊明,男,住威海市高区。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俊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爱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丽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