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刑更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刘靖宇故意伤害罪刑罚变动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靖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刑更175号罪犯刘靖宇,男,1991年11月20日出生于新疆哈密市,汉族,大专文化,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监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2011)乌垦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靖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刑期自2011年5月24日起至2021年5月23日止。2011年12月15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裁定减刑九个月;2015年11月18日裁定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第六师五家渠监狱于2017年3月15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靖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回归社会后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对其假释。执行机关提交了《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综合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材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六师分院经审核,认为执行机关提请假释程序合法,并同意对该罪犯的假释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靖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优异,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4次,综合累积分名列五家渠监狱危安犯大队89名罪犯第8名。哈密市伊州区司法局评估意见为,建议对该犯适用非监禁刑罚。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靖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予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靖宇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9月23日止。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世平审判员 李红江审判员 孙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