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7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潘立贵与被执行人徐宝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立贵,徐宝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7执115号申请人潘立贵,男,汉族。被执行人徐宝余,男,汉族。申请人潘立贵与被执行人徐宝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7民初743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付案件款9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执行费用,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即申请人潘立贵同意被执行人徐宝余于2017年8月31日之前清付案件款9万元,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白水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7执115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建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索建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