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南通市顺安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旺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德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市顺安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旺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德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执144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市顺安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法定代表人:王云霞,总经理。被执行人:南通旺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法定代表人:李清,董事长。被执行人:南通德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法定代表人:李清,总经理。南通市顺安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旺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德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执行。为全市统筹规划辖区内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经研究决定将本案指定由海门市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南通仲裁委员会(2015)通仲调字第1号调解书,由海门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姜 凯代理审判员 李双全代理审判员 赵永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