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71民终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蒋北平、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北平,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71民终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北平,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玉岩路12号冠昊科技园区*期办公楼*楼***室。法定代表人:王昌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承海,该公司员工。上诉人蒋北平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航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第二法院(2016)粤7102民初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蒋北平、被上诉人南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江承海到庭参加法庭调查。上诉人蒋北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蒋北平的一审诉讼请求,并由南航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蒋北平的多张南航公司会员账号并非自己申请注册,而是由蒋北平使用的信用卡所在的银行直接帮蒋北平申请,自动帮助蒋北平办理并绑定到蒋北平使用的信用卡。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蒋北平自己注册了多张南航公司会员账号并在注册时阅读了《明珠会员手册》,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南航公司在未征得蒋北平同意的情况下,无理由冻结蒋北平的会员账号并停止了蒋北平的会员权利,侵害了蒋北平的权益。根据《明珠会员手册》D-2.7.2款的规定:“如果一个会员同时拥有多个明珠里程账户,会员可以指定最终使用的卡号,其他卡号信息将合并到指定卡号中”,蒋北平有权要求南航公司对蒋北平的多个会员账户进行合并并继续使用。被上诉人南航公司答辩称:南航公司冻结蒋北平01×××85号会员卡的依据是南航明珠会员手册4.8.2条、2.6条、2.7.1条。蒋北平四次以相同事由起诉南航公司,其会员资格被取消已经被多份生效判决确认。蒋北平曾有过十几个明珠会员账户,现存已合并的账户就有九个,其存在恶意重复入会、违规设置受让人的事实。蒋北平通过入会后修改证件号码,再不断使用该证件注册新的会员,通过不同账户获得积分和里程,并通过该方法规避了南航公司关于设置受让人不得超过8名的人数限制。设置受让人数额限制是行业普遍做法,蒋北平恶意入会和超额设置受让人的做法,实际上使免票具有一定的流通性,扰乱了航空机票的票价市场,对其他正常旅客也不公平。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蒋北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南航公司恢复蒋北平的南航明珠俱乐部会员资格及权利;2.判令南航公司向蒋北平登报致歉;3.判令南航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蒋北平于2014年4月18日在明珠网站入会,注册有卡号为01×××85,获得明珠会员身份,但尚未制卡。其后用该注册号于2016年2月1日在中国南方航空的网站登录通过合作伙伴信息管理系统中关联合作招商银行申办招商银行联名卡,该卡号于2016年6月21日成功显示在招商银行生成信用卡。根据南航公司冻结该账号的具体情况显示,“该账户入户异常,按照明珠手册规定2.7”。南航《明珠会员手册》第2.7.1条申请会员资格获准后,每个会员将拥有一个里程账户(即会员卡号),南航不接受重复申请并保留对重复账户时行清理或删除的权利。另查明,根据(2016)粤71民终39号该判决中法院认定了“《明珠会员手册》是双方关于会员卡权利义务的约定,南航公司据此终止蒋北平的会员资格和积分里程有相应的合同依据,不构成侵权。蒋北平要求南航公司恢复其会员账号并登报道歉缺乏理据”。一审法院认为,蒋北平在使用南航公司提供的明珠会员卡时,分别注册多个会员账户以供自己使用并有违反《明珠会员手册》规定的情况,后被南航公司发现予以终止会员资格和积分里程,这是南航公司行使合同的权利。南航公司在与相关联用户合作中,提供了加入明珠会员的多种渠道,但最终申办须通过其官方网站,蒋北平以南航明珠会员01344442685卡号申办招商银行信用卡时,信息提示该账户入会异常未及时处理,仍提供给蒋北平使用,审查存有过错。蒋北平利用南航公司申办系统上的漏洞,在不能申请多个账户的情况下仍申办,违反了《明珠会员手册》约定的义务。后南航公司发现蒋北平名下有多个账户时,根据《明珠会员手册》的约定,终止该会员资格和积分里程,并对相关账户进行了删除和清理,是行使合同的权利,并不构成对蒋北平的侵权,南航公司在对用户入会时审查过错的行为不能成为蒋北平违约的理由。故蒋北平要求南航公司恢复其会员账号并登报道歉缺乏理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驳回蒋北平诉讼请求。本案已经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蒋北平负担。二审中,蒋北平提供了(2017)粤民申510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2016)粤7102民初389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作为证据。由于上述证据均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纳。南航公司提供了蒋北平现有的9个会员账户情况列表,蒋北平对该表内容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予以采纳。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补充查明:1、蒋北平涉案会员账户关联的招商银行信用卡的有效日期起算时间是2016年2月。蒋北平认为有效日期不一定是第一次发卡日期,并陈述由于其会员卡太多,对于涉案会员卡的入会方式记得不是很清楚。2、截至本案二审庭审时,蒋北平在南航公司尚有9个会员账户(包括涉案账户在内),均已被南航公司冻结。涉案会员账户01×××85登记的证件号码是W40361676,另外有两个账户登记的证件号码分别为W40361675、W40361671。南航公司主张蒋北平使用虚假证件登记入会;蒋北平则主张均系其本人的港澳通行证,对于三个不同的港澳通行证号码,蒋北平解释为港澳通行证可以挂失补办,重新补办后证件号码不同。关于蒋北平申请注册多个会员账户的目的,蒋北平表示系其个人喜欢,南航公司则认为蒋北平系通过该方式规避一个会员只能设置8位受让人的限制,使得积分兑换的免票能在市场流通。3、南航公司提供的《明珠会员手册》显示,第2.6条规定“会员必须依据明珠俱乐部的规定行使会员权利,若会员误用或滥用会员权利、假报有关信息时,南方明珠俱乐部可于事先通知或不通知的情况下,终止会员资格并收回会员卡,同时作为已累积的全部里程积分,南航将不负责任何赔偿”;第2.7.1条规定“申请会员资格获准后,每个会员将拥有且仅可拥有一个里程账户(即会员卡号)。南航不接受重复申请并保留对重复账户进行清理或删除的权利”;第2.7.2条规定“如果一个会员同时拥有多个明珠里程账户,会员可以指定最终使用的卡号,其他卡号信息将合并到指定卡号中”。对于第2.7.1条和2.7.2条中规定的不同的处理方式,南航公司解释为:一个人可以用多个证件来入会,一般只要是真实性信息就不会删除,会要求会员合并,目的就是一个会员只有一个会员账号。4、在本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2016)粤71民终39号判决中,本院认定:“蒋北平存在违反《明珠会员手册》设置受让人并兑换机票成行的行为,根据该会员手册的约定,南航公司有权终止蒋北平的会员资格和积分里程。……《明珠会员手册》是双方关于会员卡权利义务的约定,南航公司据此终止蒋北平的会员资格和积分里程有相应的合同依据,不构成侵权。蒋北平要求南航公司恢复其会员账号并登报道歉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本案是侵权责任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二审仅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围绕蒋北平的上诉,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南航公司冻结蒋北平的涉案会员账户是否构成侵权。蒋北平主张南航公司冻结其涉案会员账户构成侵权;南航公司则主张蒋北平存在用虚假信息入会、注册多个会员账户以规避一个会员只能设置8位受让人的制度、违规超额设置受让人等滥用会员权利的情形,其已经根据《明珠会员手册》的规定,终止了蒋北平的会员资格,并被生效民事判决所确认。南航公司主张一名会员对应一个会员资格,因此蒋北平被终止会员资格等同于其此前其所有的会员卡均应被取消;蒋北平则主张一个会员账户对应一个会员资格,每个会员账户都是其与南航公司单独订立的会员合同,不能因为其他会员账户存在违规行为而冻结不存在违规行为的涉案会员账户。对此,本院认为:首先,蒋北平表示其不记得涉案会员账户的入会方式,但南航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其是在明珠网站申请入会的,在注册时应阅读了《明珠会员手册》。且从蒋北平申请注册会员账户的数量、方式可知,其应当熟知《明珠会员手册》的相关规定。蒋北平申请入会并成为南航公司的会员,表示其同意接受南航公司入会的规则,包括《明珠会员手册》,该手册是双方的合同内容。南航公司的《明珠会员手册》规定,申请会员资格后,每个会员将拥有且仅可拥有一个里程账户(即会员卡号),南航不接受重复申请并保留对重复账户进行清理或者删除的权利。该规定可以反映出双方约定的是一名会员对应一个会员资格。该约定也符合通常对会员资格的理解,即是根据会员本身来界定会员资格,而不是根据会员拥有的不同的证件号码来确定不同的会员资格。因此,南航公司终止蒋北平的会员资格,则意味着终止属于其个人所有的会员账户,包括涉案会员账户。由于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认定蒋北平违规设置受让人,南航公司终止蒋北平的会员资格和积分里程有相应的合同依据,不构成侵权。故南航公司终止涉案会员账户亦不构成侵权。其次,退一步单就涉案会员账户来说,蒋北平的涉案会员账户亦存在违反《明珠会员手册》的情形,南航公司终止涉案会员账户有合同依据。蒋北平通过多种途径规避了南航公司的管理规则,注册了多个会员账户,截至二审庭审中包括涉案会员账户在内尚有9个会员账户,实际上注册涉案会员账户的行为使得蒋北平本人可以设置的受让人远远超过8个人的限制,违反了《明珠会员手册》中关于设置受让人不得超过8个的约定。此外,涉案会员账户登记的证件号码为W40361676,蒋北平主张是其本人港澳通行证,并非虚假证件,但蒋北平另外有两个会员账户登记的证件号码亦为港澳通行证W40361675、W40361671。蒋北平对三个港澳通行证号码的解释为挂失后重新办理,港澳通行证号码就有不同,但其中W40361675与涉案会员账户登记的身份证件W40361676属于连号,是否为挂失后重新办理存疑,蒋北平在南航公司提出质疑后未提交该证件作为证据,不能证明其是使用真实的证件号码注册会员。综合蒋北平注册会员账户的证件号码、方式、数量来看,其注册涉案会员账户是用于规避南航公司制度的主观意图明显,可以认定为滥用会员权利。蒋北平主张根据《明珠会员手册》第2.7.2条的规定,在拥有多个会员账户的情况下其可以指定最终使用的卡号,将其他卡号信息将合并到指定卡号中。对此,南航公司解释为一个会员拥有多个会员账户,没有出现2.6条规定的用虚假信息入会、滥用会员权利等情形,会员是可以根据2.7.2条的规定合并账户的。《明珠会员手册》第2.7.1条约定了南航公司保留了对重复账户进行清理或者删除的权利,再结合第2.6条、第2.7.2条的规定来看,第2.6条、第2.7.2条的规定没有冲突,南航公司解释上述条款分别适用于是否存在滥用会员权利等不同情形,解释合理,亦符合上述条款的表述。故本院认定,南航公司依据《明珠会员手册》2.6条的规定,终止蒋北平的会员资格,冻结蒋北平涉案会员账户有相应的合同依据,不构成侵权。综上所述,蒋北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蒋北平负担(已预交200元,多预收的部分蒋北平可以向本院申请退回)。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海燕代理审判员  张 珣代理审判员  王 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丘夏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