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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81财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吕继洋、程崇国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继洋,程崇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财保242号申请人:吕继洋,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申请人:程崇国,男,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滕州农商行职工,住滕州市。申请人吕继洋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程崇国的工资收入45000元。申请人吕继洋自愿缴纳保证金13500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吕继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及其向本院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程崇国的工资收入45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孟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