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02民初1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兰州津衡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与董永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津衡电子衡器有限公司,董永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1853号原告:兰州津衡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环行东路40号。法定代表人:陈佐禄,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国杰,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凤阳路**号*室。系兰州津衡电子衡器有限公司武威地区销售代理。被告:董永斌,男,1970年6月1日出生,住武威市。原告兰州津衡电子衡器有限公司诉被告董永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兰州津衡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兰州津衡电子衡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董永斌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兰州津衡电子衡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82元,减半收取391元,由兰州津衡电子衡器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红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柯文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