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鹏、张景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鹏,张景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508号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庆春路11号10F座。法定代表人:许坚,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青,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鹏,女,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告:张景怡,女,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鹏、张景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交清2010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物业费为由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熊 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