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民终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江明奎与孔令多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明奎,孔令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民终2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明奎,男,195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抚顺市东洲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孔令多,男,195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抚顺市东洲区。上诉人江明奎因与被上诉人孔令多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2016)辽0403民初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本案中,一审法院对江明奎提出的部分反诉请求未予审理,双方亦不同意进行调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2016)辽0403民初7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江明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孟丽& # xB;审 判 员 王向军代理审判员 X X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洁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