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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4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4402昆山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施艳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施艳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4402号原告:昆山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宝岛丽园85幢楼101室。法定代表人:温丽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施艳芬,女,195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施艳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山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柴敏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婷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