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5执27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苏军委申请执行葛花坪等四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军委,葛花坪,司马对坤,刘振亮,吕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5执27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苏军委,男,汉族,43岁,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葛花坪,女,汉族,32岁,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司马对坤,男,汉族,43岁,住河南省伊川县。被执行人:刘振亮,男,汉族,41岁,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吕丽娜,女,汉族,39岁,住河南省嵩县。本院在执行苏军委与葛花坪、司马对坤、刘振亮、吕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对申请执行人苏军委于诉前保全查封被执行人葛花坪、司马对坤所有的位于嵩县嵩洲路西关村56号院叠翠苑6幢楼1-802房屋予以评估、拍卖,后流拍,以流拍价331828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苏军委所有。葛花坪在购房时向嵩县城关镇政府缴纳车位款40000元,城关镇政府已经将该车位登记在申请执行人苏军委名下。四被执行人尚欠104669元,本院已对四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工商股权、车辆等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四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四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又向本院提供不出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世敏审 判 员 徐建锋助理审判员 付世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范赤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