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徐友、曹祥治等与项跃、黄石市阳新县汽车运输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友,曹祥治,曹治花,项跃,黄石市阳新县汽车运输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1023号原告:徐友。原告:曹祥治。原告:曹治花。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柏和,大冶市城北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项跃。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继斌,阳新县文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黄石市阳新县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阳新县兴国镇车站路1号。法定代表人:周建文,公司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团城山经济开发区桂林路*号中银大厦。负责人:胡红华,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徐友、曹祥治、曹治花诉被告项跃、黄石市阳新县汽车运输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徐友、曹祥治、曹治花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友、曹祥治、曹治花在案件判决前自愿撤回对被告项跃、黄石市阳新县汽车运输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友、曹祥治、曹治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17元,由原告徐友、曹祥治、曹治花负担。审判员 王 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元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