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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1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好居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周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好居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建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1711号原告:马鞍山市好居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XX玉,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周建国。原告马鞍山市好居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鲁玲岚人民陪审员  薛 玮人民陪审员  张 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宏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