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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执3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周良焕、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良焕,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3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良焕,男,196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桃花路4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77633U。法定代表人:刘扬国,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1民终19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490240元及利息,缴纳执行费7253.6元,但被执行人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宜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