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81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艾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某,艾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81刑初126号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位某,男,住河南省商水县。被告人艾某某,男,户籍地河南省沈丘县。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6年12月19日被项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项城市公安局逮捕。辩护人张红,河南旅途律师事务所律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公诉刑诉(20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向伟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位某,被告人艾某某,辩护人张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8日20时40分左右,被告人艾某某在项城市瑞元国际工地内,因双方拉土渣被害人位某发生矛盾并引起厮打,艾某某用手将位某鼻部打伤,经项城市公安局物证室鉴定:位某鼻部损伤属轻伤二级。举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艾某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2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使自己住院治疗30天,共花费医疗费5945.38元。要求被告人艾某某赔偿各项损失10万元。举出了医疗费票据2张。被告人艾某某对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表示要求太高,赔不起,愿意赔偿合理费用。辩护人张红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2、受害人对此案的发生存在过错;3、被告人家人积极交纳5000元医疗费,并愿意赔偿受害人的合理经济损失。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1年.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8日20时40分左右,被告人艾某某在项城市瑞元国际工地内,因双方拉土渣被害人位某发生矛盾并引起厮打,艾某某用手将位某鼻部打伤,经项城市公安局物证室鉴定:位某鼻部损伤属轻伤二级。为此,位某住院治疗31天,共花费医疗费5945.38元。上述事实,有控方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书证(1)户籍、前科证明,证明艾某某的基本情况。(2)出警经过,证实环城路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将艾某某传唤至派出所的经过。(3)诊断证明书,证实位某受伤的情况。(4)住院病历,证实受害人住院治疗的情况。2、证人证言(1)证人曲某证言,今天晚上8点左右,我和位某、张某一起到瑞元国际工地拉土渣,我两人先把车开到工地大门口,位某问我土渣拉到哪去?我说不知道,他说我去问问张某。约有一两分钟的时间,我在上面看到下面围了好多人,我到现场后看到一位叫亮亮的和另一个男的拉着位某,对方9号车司机朝位某面部打了一下,当时位某就倒地了,那个叫亮亮的用脚朝位某腹部踢两下。(2)证人张某证言,今天晚上我和位某、曲某一起到瑞元国际拉土渣往加油站送,位某问我一车土渣往李庄桥加油站送多钱一车。这时9号车的司机和一个叫亮亮的过来质问我和位某因为啥土渣卖那么低,我们双方就发生了争吵,9号车司机用手朝位某胸部推了一下,接着对方有两个男的拉着位某,9号车司机用拳头朝位某的面部打了两三拳,当时位某的鼻子就流血了。(3)证人朱某1证言,昨天晚上8点30分左右,我开车在瑞元国际拉土渣,正当我准备装土渣时我听到车外有吵骂声,接着我看到一个30多岁男的正追艾某某,我就赶快下车,后我把那个男的拉住了,就是这样的情况。(4)证人朱某2证言,2016年12月18日晚上8点多的时候,我和艾某某、朱某4、朱某3、朱某1在瑞元国际装土渣,过来几个人问我们多钱一车拉的,说着说着艾某某和那几个人其中一个抬起来了,他们两个互相推了一下,我看情况不对,就上前拉艾某某,艾某某用手照那人脸上呼了一下,我就看见那人的鼻子流血了,那个人从地上拾起一块砖头,去追艾某某,后来被拉开了,民警来后把艾某某带走了。(5)证人朱某3证言。(6)证人朱某4证言。该两份证言与证人朱某2证言一致。3、被害人位某陈述,今天晚上八点左右,我和朋友张某、曲某开车到瑞元国际工地拉土,当我的车装好后,我问张某一车土多少钱,张某说240元。在一旁拉土的艾某某听见后就骂:哪个龟孙不是300一车卖的,然后用手指着我说:就你卖的价低。随即朝我胸口推了一下,我也朝他胸口推了一下,和艾某某一起拉土的两个男的上前拉着我,这时艾某某用拳头朝我的面部打了一下,当时我就懵了倒在地上。参与打架的就艾某某自己,我就推了他一下。4、被告人艾某某供述,2016年12月18日晚上,我和朱某1、朱某2亮、朱某4、朱某3在瑞元国际装土渣,张某、位某也在,张某问我多钱一车送的,我说300一车,张某说他们240一车,我说你们不是胡闹吗,位某接着说:我送240一车挨你啥事,接着上前推我一下,我推了他一下,他照我脸打了一下,我看他真打,就用手照他脸打了一拳,位某就松手了,我就跑。我听见位某说打住他了,我回头一看,见位某鼻子流血了。位某在后面撵我,没撵上,他就打电话报警了。5、鉴定意见:被鉴定人位某鼻部损伤属轻伤二级。以下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举出的证据:医疗费票据2张总金额5945.38元。经当庭质证,被告人艾某某对票据无异议;但提出已支付医疗费5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位某对艾某某已支付5000元医疗费表示认可。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中有证据证明的部分,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中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部分,予以采纳;其他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艾某某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2018年2月18日止)。二、被告人艾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位某经济损失12221.38元(含已支付的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陈 矿审判员 刘 辉审判员 李亚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毕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