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轩家玲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轩家玲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3刑初194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轩家玲,女,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文盲,无业,住本市田家庵区。2016年10月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抓获,次日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于同日执行。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辩护人王立平,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7)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轩家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继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轩家玲及其辩护人王立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轩家玲向淮南市泽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用由淮南市建厦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出租给大润发超市的部分门前广场,擅自经营供儿童玩耍的“气垫泡泡床”。2009年6月14日下午,轩家玲正常摆放经营“气垫泡泡床”,至傍晚17时许,淮南市田家庵区突遇强雷暴天气并伴有7到8级瞬间阵风11级的大风,大风将轩家玲摆放的未完全落实安全措施,且未进行有效固定的“气垫泡泡床”掀翻,致使当时正在“气垫泡泡床”上玩耍的胡某1等多名儿童摔伤。后受伤儿童被家长和120急救车送至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胡某1因伤势过重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20时许死亡,唐某1、王某、庞某1、陈某四名儿童不同程度受伤。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医院证明、病情介绍、住院记录、成立6.14大润发超市门口充气儿童游乐设施安全事故调查组的通知、调查报告、批复、气象资料证明材料、行政处罚告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收据、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轩家玲在经营大型充气玩具时,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但未进行有效地固定安装,轻信能够避免,从而造成一人死亡、四人受伤的危害结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轩家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轩家玲在案发后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事发时积极参与救助被害人,有悔罪表现;2、本案系过失犯罪,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各被害人已经通过其他途径获得部分民事赔偿;3、本案系多因一果,该经营场所的所有者、使用者、管理者对被告人经营“气垫泡泡床”的行为均明知但没有及时阻止,对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排查,以及当天的恶劣天气等诸多原因造成事故的发生,在评判被告人刑事责任时,应当综合考虑。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轩家玲从轻处罚,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刑罚并宣告缓刑。出庭检察员发表公诉意见认为:被告人轩家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情节较轻,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予以量刑。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轩家玲向淮南市泽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用由淮南市建厦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出租给大润发超市的部分门前广场,擅自经营供儿童玩耍的“气垫泡泡床”。2009年6月14日下午,轩家玲正常摆放经营“气垫泡泡床”,至傍晚17时许,淮南市田家庵区突遇强雷暴天气并伴有7到8级瞬间阵风11级的大风,大风将轩家玲摆放的未完全落实安全措施,且未进行有效固定的“气垫泡泡床”掀翻,致使当时正在“气垫泡泡床”上玩耍的胡某1等多名儿童摔伤。后受伤儿童被家长和120急救车送至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胡某1因伤势过重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20时许死亡,唐某1、王某、庞某1、陈某四名儿童不同程度受伤。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接处警情况登记表、情况说明,证实淮南市公安局国庆路派出所接110指令称,大润发超市广场上的气垫床被大风刮翻,将4至5名小孩摔伤。该所民警到现场后得知小孩已被送至医院,其中一个小孩抢救无效死亡,其他几人重伤,民警随即开展调查,并将情况向分局领导汇报。另证实2014年3月25日因该起事故,孩子家长带残疾人围堵大润发,民警出警,后相关部门领导出面协调处理的事实。2、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轩家玲无违法犯罪前科。3、病情介绍、病历、出入院记录、医嘱及相关材料,证实被害人唐某1、王某的病情及住院治疗的相关情况。4、户籍证明、120急救中心接诊登记、证明,证实被害人胡某1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于2009年6月14日20时许死亡。5、田某2办(2009)48号文件、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证实针对大润发超市门口充气儿童游乐设施安全事故,田家庵区政府成立了“6.14”调查组,出具了调查报告,并对调查报告进行了批复。6、淮南市气象局气象资料证明材料,证实案发当天下午17时许田家庵地区出现强雷暴天气,同时伴有7到8级瞬间阵风11级大风出现,伴有强降雨。淮南市气象台在14日下午16时发布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息,并通过淮南市电视台、市广播电台等方式对外发送。7、照片复印件,证实案发现场地上被吹翻的气垫床情况。8、淮南市田家庵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谈话材料及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证实案发后该局曾某家玲、程某1及大润发超市的工作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2009年7月15日,该局对轩家玲作出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9、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田政办(2009)48号文件、淮南市田家庵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情况说明、会议签到簿、请示报告,证实就“6.14”大润发超市门口充气儿童游乐设施安全事故,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于2009年6月15日成立调查组,以及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该起事故的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另经到郑州市调查未找到当年生产大型充气玩具的厂家。10、协议书,证实淮南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在2009年、2010年期间分别与被害人庞某1、胡某1、陈某的家人达成垫付协议,另垫付被害人王某、唐某1的后续住院治疗费3万元,又在相关部门的协调下,再次垫付两被害人前期住院期间医疗费6万元。11、商业用房租赁合同,证实淮南市建厦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淮南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就位于淮南市国庆中路与规划路交叉处西南角合法拥有的部分商业用房达成租赁协议,对租赁商业用房的范围、租金及违约方式等做出约定。12、询问笔录、记账凭证、银行存款、收据、现金缴款单,证实淮南市泽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5日、2009年4月30日分别收到陶某交款12000元,交款事由为收取2008年11月6日至2009年5月5日上半年、2009年5月6日至2009年11月5日下半年场地租赁费,该两笔款均已存入泽润物业公司账上。13、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轩家玲犯罪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且系被抓获归案。14、被害人胡某2的陈述,证实其系被害人胡某1的父亲,以及2009年6月14日下午,胡某1在大润发超市门口的气垫床玩耍被摔伤致死的事实。15、证人唐某2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其带孙子王某、侄女唐某1到大润发超市购物,下午16时30分左右,其支付10元钱让王某、唐某1在蹦蹦床上玩,十分钟后突然刮起大风,蹦蹦床被吹的竖了起来,其孙子王某被摔得满脸是血,其就把王某送到了医院。唐某1和王某伤势都比较重。另证实,现场收钱的是一个女的,现在知道叫轩家玲。16、证人唐某3的证言,证实其女儿唐某1在2009年的事故中被摔伤,人还在治疗中。17、证人庞某2的证言,证实其儿子庞某1于2009年6月14日在大润发超市门口的气垫床上玩耍被摔伤的事实。18、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其子陈某在大润发超市门口的气垫床上玩耍被摔伤的事实,另证实当时有一个三、四十岁的女的在那里收钱。19、证人程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淮南市泽润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其对于2009年在大润发门口气垫床伤人一事并不知情。20、证人程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5月份左右,轩家玲因想在大润发超市门口摆放“淘气垫”曾找过其,其回绝了,后轩家玲通过关系找到了程某1爱人谢某,在2009年5月中旬,轩家玲就在超市门摆放了“淘气垫”,并从淮南市建厦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接的电。另辨认出本案被告人轩家玲就是当年找其要求摆放“淘气垫”的女的。21、证人程某3的证言,证实自己是淮南市建厦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员工,受公司领导指派其给大润发门口“淘气垫”接电。22、证人陶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轩家玲于2008年10月份左右在大润发门口经营气垫床,2009年6月14日得知轩家玲经营的气垫床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另证实气垫床鼓风机使用的电是一男的帮助从大润发超市一楼接的。另辨认出程某3就是帮助轩家玲接气垫床鼓风机电源的电工。23、被告人轩家玲的供述,证实其从2008年8月份开始在大润发门口摆放“气垫泡泡床”供儿童玩耍,每个孩子收费5元。气垫两边各拴在一块圆石头上,后面用绳子系住,自己没有看到说明书,也不知道气垫床正确的固定方式。案发当天,有7、8个孩子在气垫上玩耍,突然刮起大风,上面的孩子被摔在地,当时只知道有3、4个孩子受伤。另证实其在大润发超市门口经营气垫床经过程某1同意,并交纳了租金,但没有到有关部门申报、审批。本院认为:被告人轩家玲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在大润发超市门口擅自经营“气垫泡泡床”供儿童玩耍,在经营过程中未对“气垫泡泡床”进行有效地固定安装,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从而造成一人死亡、四人受伤的危害结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轩家玲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且事发时积极参与救助被害人,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针对辩护人提出的以上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针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各被害人已经通过其他途径获得部分民事赔偿,以及该事故的发生有诸多原因造成,建议对被告人轩家玲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轩家玲未经批准在大润发超市门口擅自经营“气垫泡泡床”,在经营中亦未进行有效地固定安装,因天气突变造成在气垫床上玩耍的儿童一人死亡、四人受伤的危害结果,目前两名伤势较重的被害人仍在治疗中,社会危害性较大,被告人轩家玲应当对自己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事发后相关单位虽垫付了各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但被告人轩家玲未曾对被害人给予民事赔偿,也没有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与其罪行不相适应。故对以上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轩家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轩家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2019年4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苏 莉审 判 员 李玲云人民陪审员 王祥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