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01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301刑初134号公诉机关昌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斌,男,1959年2月15日出生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汉族,公民身份号码×××,高中文化程度,系农场主,户籍所在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现住乌鲁木齐市。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3月31日被昌吉州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5日被昌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昌吉市人民检察院以昌吉市院公刑诉(2017)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冯星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998年7月6日,被告人王斌与昌吉市林业局签订了一份1000亩的《林木补偿协议》,至2000年,王斌将该1000亩土地全部开垦种植农作物。2005年,昌吉市北部荒漠生态保护管理站与王斌核查农场面积后重新签订了1000亩的《昌吉市北部荒漠林地承包合同》。自2005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王斌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改变其农场周围的林地用途,开垦土地面积6.4亩种植农作物。非法开垦的6.4亩土地属性为林地,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28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斌于2016年3月28日被昌吉州森林公安局传唤到案。向昌吉市林业局缴纳赔偿款12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关于加强北部荒漠区佳通农场管理的通知》,林木补偿协议,申请报告书,昌吉市土地管理局文件关于王斌家庭农场申请土地开发报告的批复,草场补偿协议书,林权登记申请表,收费票据,王斌家庭农场开发示意图,王斌蒋胜家庭农场面积开发证,林权证,昌吉市北部荒漠站证明,承包合同,情况说明,农场土地利用平面图,证人赵某、郑某的证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移送线索通知书,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缴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斌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国有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6.4亩,数量较大,造成经济损失12800元,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斌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斌积极缴纳赔偿款,可认为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5000元。(罚金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代理审判员 高作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彦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