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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23执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四川嘉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电制造维修分公司与犍为荣翼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嘉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电制造维修分公司,犍为荣翼煤业有限公司,四川嘉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电制造维修分公司,犍为荣翼煤业有限公司,四川嘉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电制造维修分公司,犍为荣翼煤业有限公司,四川嘉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电制造维修分公司,犍为荣翼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23执52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嘉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电制造维修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石溪镇四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3Ma62829R7H。负责人:王俊德,经理。被执行人:犍为荣翼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双溪乡兰花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3558245867B。法定代表人:高潮伟。申请执行人四川嘉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电制造维修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犍为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3民初7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犍为荣翼煤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四川嘉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电制造维修分公司货款64590.20元、案件受理费707元。本案的执行费879元(未收取)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本案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犍为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3执5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罗迎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