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422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杨林申请执行杨学贵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林,杨学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279号申请执行人杨林,男,汉族,1984年11月4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杨学贵,男,仡佬族,1963年5月24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2民初3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杨学贵所有的位于桐子林镇西环南路商用住宅土地(土地使用权人为杨学贵,土地使用权证:盐国用(2013)第33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2013]21号)面积60平方米的使用权过户给申请人杨林,办理过户手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杨林承担。二、申请执行人杨林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关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黎祥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饶朝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