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唐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唐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75号原告:赵某某,女,195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俊伟,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盛法律服务生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女,197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唐某某,男,200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法定代理人:王某(系唐某某母亲),其他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唐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某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为40元,由赵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黄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