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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15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吕志元与郑州市明珠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商丘荣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志元,郑州市明珠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商丘荣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李建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5034号原告吕志元。委托代理人王菲、喻江(实习),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明珠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鹏、赵博(实习),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荣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玉见。被告李建立。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志元诉被告郑州市明珠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商丘荣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李建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志元撤诉。案件受理费3683元,减半收取184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海涛人民陪审员  吴庆伟人民陪审员  崔静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彦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