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9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彦丽与毛龙、黄要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彦丽,毛龙,黄要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9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彦丽,女,1963年10月6日出生,蒙古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毛龙,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黄要武,女,1967年1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刘彦丽与毛龙、黄要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6)郑黄证执字第1143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毛龙、黄要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彦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黄要武名下位于金水区国基路168号普罗旺世、香榭丽舍区块36号楼2-3层6号房产一套予以查封;二、责令被执行人毛龙、黄要武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照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