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2执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军锋、吕利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军锋,吕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2执1096号申请执行人: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祁振荣,任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军锋。被执行人:吕利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军锋、吕利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6)晋0522执10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柴党红执行员 王家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