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华佳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华佳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557号原告湖南华佳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668号高新开发区管委会综合服务大楼裙楼4楼A1区。法定代表人侯亚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丽,广东诚公(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盛辉,广东诚公(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城,男,198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荣霞(系被告刘城母亲),女,65岁,汉族,居民,住浏阳市淮川街道办事处北正社区北正组北正中路8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华佳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华佳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华佳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湖南华佳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昺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文 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