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执5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胡涛、段金凤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涛,段金凤,舒城县望旺生猪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5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胡涛,男,197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段金凤,女,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舒城县望旺生猪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百神庙镇舒房村。法定代表人:段金凤,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涛与被执行人段金凤、舒城县望旺生猪养殖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皖15**民初41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万军审判员 刘 明代理审审员朱艺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光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