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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执5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胡涛、段金凤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涛,段金凤,舒城县望旺生猪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5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胡涛,男,197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段金凤,女,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舒城县望旺生猪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百神庙镇舒房村。法定代表人:段金凤,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涛与被执行人段金凤、舒城县望旺生猪养殖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皖15**民初41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万军审判员  刘 明代理审审员朱艺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光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