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21民初2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永宁县杨和镇新世纪家私店与刘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宁县杨和镇新世纪家私店,刘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121民初2761号原告:永宁县杨和镇新世纪家私店,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杨和南街商贸城。负责人:邓微,系该店经营者。被告:刘鹏(曾用名:刘双羊),男,汉族,1982年3月8日出生,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原告永宁县杨和镇新世纪家私店与被告刘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永宁县杨和镇新世纪家私店负责人邓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鹏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永宁县杨和镇新世纪家私店负责人邓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家具款5400.00元,欠款期间利息2160.00元(暂从2016年2月10日起至2017年10月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并请求实际算至欠款付清之日至),共计756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1日,被告刘鹏在原告经营的永宁县杨和镇新世纪家私店赊购家具,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1份,并约定付款日和滞纳金。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脱不给,现在连电话也不接。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刘鹏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力。原告永宁县新世纪家私店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供欠条1张,该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11日,被告刘鹏在原告永宁县杨和镇新世纪家私店赊购家具,当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1张,欠条内容为:”今欠到新世纪家私款5400元(伍仟肆佰元),康成32-1-201,182XXXX****;欠款人:刘鹏;注:限期3个月到期不还每天滞纳金5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刘鹏至今未还。2017年10月30日,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永宁县新世纪家私店与被告刘鹏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鹏拖欠原告永宁县新世纪家私店家具款5400.00元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长期拖欠不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其欠款期间的利息2160.00元(暂从2016年2月10日起至2017年10月9日),并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鹏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永宁县杨和镇新世纪家私店家具款5400.00元及利息2160.00元(该利息暂从2016年2月10日起计算至2017年10月9日),其后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刘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朱海利人民陪审员邓金珍人民陪审员伍文奇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王海红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