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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11民初1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汕头市华腾化工有限公司与汕头市仟莉化妆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汕头市华腾化工有限公司,汕头市仟莉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11民初1619号原告汕头市华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南海路30号第5格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158139713XQ。法定代表人吴振华。委托代理人陈少芳、邹汉华,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汕头市仟莉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大学路中段荣升科技园一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72596860-9。法定代表人郑旭彤。原告汕头市华腾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仟莉化妆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少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在汕头市××区经营化工原料生意,被告近年来在原告处购买化工原材料,截至2015年9月13日,被告共欠原告化工原材料货款人民币91324元整,时由被告书写《欠条》交原告存执确认欠款事实,后被告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仍分文未还。现起诉请求:1、请求判定被告付还原告结欠货款91324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还清全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2、请求判定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对其主张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营业执照》,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被告《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3、《欠条》,证明被告于2015年9月13日确认结欠原告化工原材料货款91324元。被告未到庭应诉、答辩,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告所述一致。本院认为,被告结欠原告货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还款付息,可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汕头市仟莉化妆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汕头市华腾化工有限公司付还货款人民币91324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还清全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84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泽葵审 判 员  杜少波人民陪审员  蔡德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蔡宇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