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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1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洪杰与胡立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杰,胡立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1民初1292号原告:李洪杰,女,195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被告:胡立功,男,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原告李洪杰诉被告胡立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李洪杰于2017年4月10日以双方庭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洪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洪杰撤诉。案件受理费35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艳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东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