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1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洪杰与胡立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杰,胡立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1民初1292号原告:李洪杰,女,195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被告:胡立功,男,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原告李洪杰诉被告胡立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李洪杰于2017年4月10日以双方庭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洪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洪杰撤诉。案件受理费35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艳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东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