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3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常晓亚、宋瑞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晓亚,宋瑞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33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常晓亚,男,1991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元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良(系上诉人表哥),男,1980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元氏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宋瑞海,男,1986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元氏县。上诉人常晓亚因与被上诉人宋瑞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6)冀0132民初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主张的车辆损失,有公安机关处罚决定书证实损坏的部位,上诉人否认被上诉人主张的数额,应当查明上诉人实际损坏被上诉人车辆哪些部位、部件,认定数额;被上诉人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没有医疗机构票据原审酌定800医疗费依据不足,不应认定;关于被上诉人误工费,其提交业主个人的证明,依据不足。综上所述,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6)冀0132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常晓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2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建国审 判 员 郝福海代审判员 赵美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