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民初1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任维东与王文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维东,王文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22民初1315号 原告:任维东,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献,肥东县店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文祥,男,196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维东与被告王文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维东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文祥所有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桂王路东侧御景花园42幢206室(产权证号:肥东10048264),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王文祥所有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桂王路东侧御景花园42幢206室房屋(产权证号:肥东10048264); 二、查封担保人任金祝所有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人民路包公学府花园金巨大厦103号房屋(权证字号:房地权肥东字第××号);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许长忠 代理审判员 汪 云 人民陪审员 宋 虎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任莉莉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签发: 核稿: 会签单位: 主办单位和拟稿人: 打印 份 机密程度 (2017)皖0122民初 1315 号 文件标题:民事裁定书 原告:任维东,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杨塘乡湾陈村西任三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献,肥东县店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文祥,男,196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桂王路东侧御景花园42幢206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维东与被告王文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维东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文祥所有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桂王路东侧御景花园42幢206室(产权证号:肥东10048264),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王文祥所有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桂王路东侧御景花园42幢206室房屋(产权证号:肥东10048264); 二、查封担保人任金祝所有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人民路包公学府花园金巨大厦103号房屋(权证字号:房地权肥东字第××号);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许长忠 代理审判员汪云 人民陪审员宋虎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任莉莉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评议笔录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评议时间:2017年4月13日 评议地点:民三庭办公室 参加人:审判长许长忠、代理审判员汪云、 人民陪审员宋虎 记录人:任莉莉 评议记录如下: 许长忠: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维东与被告王文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维东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文祥所有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桂王路东侧御景花园42幢206室(产权证号:肥东10048264),并已提供了担保。承办人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建议裁定:一、查封被告王文祥所有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桂王路东侧御景花园42幢206室房屋(产权证号:肥东10048264);二、查封担保人任金祝所有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人民路包公学府花园金巨大厦103号房屋(权证字号:房地权肥东字第××号);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汪云:同意承办人意见。 宋虎:同意承办人意见。 合议庭评议意见:裁定:一、查封被告王文祥所有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桂王路东侧御景花园42幢206室房屋(产权证号:肥东10048264);二、查封担保人任金祝所有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人民路包公学府花园金巨大厦103号房屋(权证字号:房地权肥东字第××号);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