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申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周口市鑫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先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口市鑫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先智,靳志恒,靳利慧,李小苟,陈海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6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周口市鑫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太昊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张红臣,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来,河南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海燕,河南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先智,女,汉族,1965年10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密市。现住新密市。系受害人靳来彬妻子。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靳志恒,男,汉族,1991年8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密市。现住新密市。系受害人靳来彬儿子。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靳利慧,女,汉族,1993年9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密市。现住新密市。系受害人靳来彬女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小苟,女,汉族,1937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系受害人靳来彬母亲。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陈海云,女,汉族,1969年8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再审申请人周口市鑫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先智、靳志恒、靳利慧、李小苟、陈海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密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豫0183民初第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口市鑫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在未采用其他送达方式的情况下,径直进行公告送达,剥夺了被申请人的一审抗辩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与陈海云虽存在挂靠关系,但无论是依据过错原则还是“运行利益”、“运行支配”原则,申请人都不应承担连带的赔付责任;一审法院认定赔偿数额过高。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新密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申请人陈海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挂靠关系,一审根据事故认定责任书及相关证据判决申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二、一审中申请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并无不当。三、申请人称一审认定赔偿数额过高,因申请人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该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口市鑫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范淑娟审判员 乔景涛审判员 蒋德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运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