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2民初2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武汉帝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陈际松、马永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帝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陈际松,马永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2316号原告武汉帝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辛庆。委托代理人刘忠华,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际松。委托代理人余杭,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永国。委托代理人余杭,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帝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际松、马永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帝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际松、马永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帝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帝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8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帝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敏人民陪审员 孙相云人民陪审员 艾全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谈 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