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3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梁刚与粟绍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刚,粟绍平,杨先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3001号原告:梁刚,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粟绍平,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杨先林,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奔月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9032040396。负责人:张廷文,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梁刚与被告粟绍平、杨先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梁刚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梁刚负担。审判长 陶本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樊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