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1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1566李国祥与张刚、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祥,张刚,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1566号原告:李国祥。被告:张刚,男,年籍住址不详。被告: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金鱼岭路324号。法定代表人:李云龙,经理。原告李国祥与被告张刚、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国祥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浩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