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7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吴菊霞与吴新民、吴月霞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菊霞,吴新民,吴月霞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7民初720号原告:吴菊霞,女,194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告:吴新民,男,196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告:吴月霞,男,195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原告吴菊霞诉被告吴新民、吴月霞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菊霞以讼争事项已经解决为由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菊霞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菊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菊霞负担。审判员 刘锐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珍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