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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执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中建大厦26层。负责人:黄克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彩娟,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天津大港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油田三号院。法定代表人:马鸣超,该公司董事长。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津高民一初字第000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津高民一初字第0001号民事调解书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徐宝升审 判 员  梁金胜代理审判员  刘为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