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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执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成都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与四川海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四川海盛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执125-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马鞍南路39号。法定代表人:翟晓明,被执行人:四川海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金河南路。法定代表人:刁永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6民初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3日内按照执行通知的要求,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未予履行,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海盛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存款84444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阳 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筱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