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1执恢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志山、孙利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0621执恢54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志山、孙利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1)抚民二初字7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志山、孙利慧给付贷款本金108,077.5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4月13日,被执行人杨志山、孙利慧将借款本金及利息全部还清。本院认为,(2011)抚民二初字70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权利全部得到实现。申请执行费1,521.00元已由杨志山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特此告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