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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81民初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新民市姚堡乡中腰堡村村民委员会与刘继国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民市姚堡乡中腰堡村村民委员会,刘继国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81民初1491号原告:新民市姚堡乡中腰堡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柴宝喜,系该村村主任。被告:刘继国,男,住址新民市。本院在受理原告新民市姚堡乡中腰堡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刘继国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并且未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敏本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