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贞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贞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1166号原告:贞某,女,1988年5月15日生,汉族。被告:李某,男,1988年2月7日生,汉族。贞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贞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贞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贞某负担。审判员 尹敬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