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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贞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贞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1166号原告:贞某,女,1988年5月15日生,汉族。被告:李某,男,1988年2月7日生,汉族。贞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贞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贞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贞某负担。审判员  尹敬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