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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赵书霞、赵群章等与黄军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书霞,赵群章,赵爱芹,赵某1,赵某2,赵某3,黄军伟,王光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413号原告赵书霞,女,汉族,生于1980年4月17日,住禹州市。原告赵群章,男,汉族,生于1951年5月11日,住址同上。原告赵爱芹,女,汉族,生于1954年12月7日,住址同上。原告赵某1,女,汉族,生于2003年4月9日,住址同上。原告赵某2,女,汉族,生于2010年11月11日,住址同上。原告赵某3,男,汉族,生于2013年2月12日,住址同上。原告赵某1、赵某2、赵某3的法定代理人赵书霞,女,汉族,生于1980年4月17日,住址同上,系三人之母。被告黄军伟,男,汉族,生于1981年4月5日,住西平县。被告王光辉,男,汉族,生于1976年1月20日,住禹州市。关于原告赵书霞、赵群章、赵爱芹、赵某1、赵某2、赵某3诉被告黄军伟、王光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赵书霞、赵群章、赵爱芹、赵某1、赵某2、赵某3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赵书霞、赵群章、赵爱芹、赵某1、赵某2、赵某3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书霞、赵群章、赵爱芹、赵某1、赵某2、赵某3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原告赵书霞、赵群章、赵爱芹、赵某1、赵某2、赵某3免予承担。审判员 :耿冬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连晋培 来自